2025年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考生注意事项和考生须知
2025年广西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学技能考试将于7月5日至6日举行,考生参加考试须注意有关事项和遵守考试规定。
一、注意事项
(一)打印《准考证》
考生可于6月30日9:00至7月6日18:00登录“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的“系统导航→考试报名→广西高校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请考生尽早打印《准考证》核对信息与有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如有错误的考前要申请更正。
(二)注意查看考试时间和地点
本次考试设置广西师范大学、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科技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和南宁学院5个考点,其中广西师范大学考试地点在雁山校区和育才校区,广西中医药大学考试地点在仙葫校区,广西科技大学考试地点在文昌校区,南宁师范大学考试地点在五合校区,请考生注意查看本人《准考证》上的考试地址和时间,按时到考点参加考试,超过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15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进入候考室和参加考试。
(三)检查有效居民身份证件
考生考前应检查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如不在有效期内或遗失的要及时补办。非广西户籍的考生可到当地公安分局同时申请办理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或者先就近到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再到公安分局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立等可取。
考前丢失有效居民身份证的考生,可在网上自行申请开具带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一般情况下10分钟内即可出具)并下载打印,凭纸质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办理方法为:广西户籍的考生登录“桂警通办”小程序,非广西户籍的考生登录户籍所在省份公安部门指定的网站或小程序,选择临时身份证明模块办理(可能某些省份没有网上办理功能)。
(四)按规定要求参加考试
1.考试用教材规定为高等学校本、专科层次使用的教材,中职教材、培训类教材和其他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教材为不合格教材。试讲使用不合格教材的,考试成绩评为不合格。
2.考生用于考试的教案须独立自主编写,如发现考生试讲教案有雷同的,考试成绩评为不合格。
3.外语类专业考生须使用所报考学科相应的外语语种书写教案和考试,否则考试成绩评为不合格。非外语类专业考生一律使用普通话应试。
(五)考试流程和时长
考试方式为试讲和面试,两项在同一时段依次进行,其中试讲时间约30分钟,面试时间约10分钟。原则上试讲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六)遵守考点车辆停放管理要求
因考点停车位有限,考生不得自驾汽车、电动车进入学校,自驾车前往考点的考生,应在校外自行解决车辆停放问题。请考生严格遵守考点管理要求,按照准考证上考点的备注提示进出学校。
二、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自觉服从、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进行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的检查。
(二)考生必须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照片的临时身份证明)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请考生核对《准考证》信息与有效居民身份证信息一致,如考试成绩合格后以姓名、身份证号码填报错误为由申请更改成绩个人信息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到达候考室。超过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15分钟后到达的考生,不得进入候考室和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按缺考处理。
(四)考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办法和标准(试行)》执行,试讲时间约30分钟,面试时间约10分钟。原则上试讲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
(五)考生参加考试须提交教材原件、试讲教材对应章节的内容和教材封面封底的复印件1份、教案1式3份。教材、教案应与报考学科一致。考试教材规定为高等学校本、专科层次使用的教材,中职教材、培训类教材和其他非高等教育层次的教材为不合格教材。试讲使用不合格教材或发现教案雷同的,考试均评为不合格。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带走教材原件,教材复印件(1份)和教案(3份)留下备查。
(六)外语类专业考生须使用所报考学科相应的外语语种书写教案和考试,否则考试评为不合格。
(七)考试不提供多媒体设备,所有考生不得使用多媒体课件。
(八)考点提供体育小球类(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篮球、网球等)教具,艺术类提供钢琴或电子琴。其他专业类的教学物品(如化学实验仪器、医疗仪器、艺术类乐器等),考生根据需要自备。
(九)除规定可携带的教材、教案、教具外,考生不得随身携带包、其他书籍或资料,具有无线接收和传送功能的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计时计算工具,如手机、电子手环、手表(含智能表、石英表和机械表)、耳机(含有线耳机和无线耳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存储介质、计算器等非考试物品进入考场,非考试物品应放置在指定的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十)考生如不遵守考试规定,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如考试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作弊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并综合作弊情节和后果,处以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作废和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如在考试过程中有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